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行政奖励(共24项)

    行政主体: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成安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司法局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司法局研究决定,以市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成安县司法局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公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条款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条款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奖励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成安县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过)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司法局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司法局研究决定,以市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奖励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对结果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上级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人员收取费用的;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奖励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起始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的项目,在区卫计局网站进行受理项目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评审组评审(受理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相关专家依照标准进行评审。入选项目、人员名单均须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行政奖励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起始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的项目,在区卫计局网站进行受理项目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评审组评审(受理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相关专家依照标准进行评审。入选项目、人员名单均须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行政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起始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的项目,在区卫计局网站进行受理项目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评审组评审(受理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相关专家依照标准进行评审。入选项目、人员名单均须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行政奖励 先进表彰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第七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奖励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对立功受奖人员进行 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奖励,违规受理并奖励奖金,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按照规定发放资金的;3、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奖励 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市应急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1 行政奖励 对应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市应急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2 行政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1998年 7月 16日 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 8月 13日 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7号发布施行)第十六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地震工作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防震减灾法》、《条例》和本办法,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市应急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3 行政奖励 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机制建立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特种设备相关奖励机制; 行政奖励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在推广特种设备安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相关奖励机制; 2.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奖励机制; 3.在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奖励机制的过程中徇私舞弊、产生腐败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奖励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食品)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1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静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7号) 第六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第三条第一款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8〕5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第三条第二款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案件后,经初步调查属实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 2.审查阶段责任:承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的情况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性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30日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 4.告知阶段责任。承办单位及时将处理情况和领取奖励的有关要求告知投诉举报人。 5.发放阶段责任:举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领取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报奖励的案件,未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 2.参与奖励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的;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徇
    15 行政奖励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直销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43号;条款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条款内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2:法律法规名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条款内容:第二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案件后,经初步调查属实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 2.审查阶段责任:承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的情况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性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30日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 4.告知阶段责任。承办单位及时将处理情况和领取奖励的有关要求告知投诉举报人。 5.发放阶段责任:举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领取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报奖励的案件,未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 2.参与奖励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的;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徇
    16 行政奖励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6号)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规范性文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7 行政奖励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全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8 行政奖励 对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奖励 成安县医疗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19〕3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办理本级管辖范围内及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线索;2、督办责任:对属于下级医疗保障部门管辖范围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进行转办和督办;3、查处责任:根据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开展立案调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跨行政区域、跨统筹层级及跨管理部门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线索;4、奖励责任:根据举报案件查处金额,按照规定比例对调查属实的举报案件举报人实施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举报线索应当依法受理、立案调查,不受理的;2.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3、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5、工作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奖励 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按规定名额及时呈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奖励 对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4号) 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1 行政奖励 对在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及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规章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 " 1.公告(含通知)责任:告知评比的对象、方式、内容和标准。 2.申报责任:收集整理相关个人材料,按规定名额及时呈报。 3.评审或核定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评审意见; 4.决定责任:经集体审议,作出给予奖励的决定; 5.发放责任:制定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规定时间发放或送达当事人,公布办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3.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奖励 省师特级教师、德标兵、骨干教师,市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优秀特岗教师、师德楷模、师德标兵、最美教师、优秀班主任、十佳班主任评选奖励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按规定名额及时呈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奖励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1、起始阶段责任: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评审组评审; 3、报批阶段责任:对无异议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报区卫监局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区卫监局批准后准后,按程序发放奖励;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4 行政奖励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1、起始阶段责任: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评审组评审; 3、报批阶段责任:对无异议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报区卫监局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区卫监局批准后准后,按程序发放奖励;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