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行政确认(共115项)

    行政主体: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对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申报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央新增国债资金投向,《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项目备案初审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项目备案初审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对涉及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的价格认定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计委等4部委《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计办第808号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2015)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①涉嫌违纪案件;②涉嫌刑事案件;③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④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⑤国家赔偿、补偿事项;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2010】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办理相关事宜。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开具认定证书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价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价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对价格争议的调解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办理相关事宜。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开具认定证书并备案。 6、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价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价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印章刻制备案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依据文号: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确认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9月27日 发布;条款号:第十三条;条款内容: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确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第363号令;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六十四条;条款内容:第六十四条: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办理。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符合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六十八条;条款内容:公民申请性别变更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七十一条;条款内容: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派出所凭民族部门抄送的审批意见书、《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七十四条;条款内容:第七十四条:公民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报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对不予更正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七十五条;条款内容:第七十五条:公民申请登记或者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主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登记或者变更。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6: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七条;条款内容: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8 行政确认 出生登记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二十条;条款内容: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 非婚生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书面申请办理。 公民年满16周岁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特殊户口登记办理。;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9 行政确认 户口迁移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五十一条;条款内容: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0 行政确认 户口注销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四十一条: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注销;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条款内容:公民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应征公民的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或者军人证件、证明注销户口。;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四十七条;条款内容:第四十七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6: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四十八条;条款内容:第四十八条:定居国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注销户口。;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1 行政确认 居民户口簿补(换)领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九十五条;条款内容:因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换)领集体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单位证明核实后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2 行政确认 立户分户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十三条;条款内容: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立户登记。;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3 行政确认 核发居民身份证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4 行政确认 核发居住证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居住证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3号;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5 行政确认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6 行政确认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7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收养登记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设置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存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婚姻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二章第四条。 【法规】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章第四条;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七章第六十二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或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3.审批责任:严格把关资料审核,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发放婚姻登记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设置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存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确认 行政区划变更、更名、命名与驻地迁移的审批报批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地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确认 乡镇驻地、区级开发区、街巷、居民区地名规划方案的审批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地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22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受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第一款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受理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成安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25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居民所需的材料,并对所上报材料进行受理查看; 2、审查录入责任: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并录入系统提交,录入系统流程受理; 3、审核归档责任:依照相关资料并对系统进行审核查看,对有问题资料及信息进行告知回退,对无问题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26 行政确认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1、受理责任:人员一次性告知居民征缴具体业务知识,居民可自行进行缴费渠道; 2、审查录入责任:工作人员对缴费变更信息进行系统变更汇总上报; 3、审核责任:依照相关业务问题与税务系统对接,并对征缴人员进行税务对接、财务对账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27 行政确认 失业登记及《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冀劳社发【2001】70号)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人员确认办理。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办理的,电话告知本人。并在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应当予以办理的不予办理,或者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申请人权益。 4、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确认 集体合同审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十四条。 1.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 2.协调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进行协调处理; 3.送达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集体合同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确认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确认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确认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审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确认 遗属待遇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确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确认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确认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确认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确认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确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政确认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确认 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确认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六条、土地登记办法第39条、第40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确认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批准的行政确认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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