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行政裁决(共9项)

    行政主体: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成安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5号)第六条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裁决;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裁决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裁决;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裁决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七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裁决;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20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2、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5、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7、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8、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裁决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2、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3、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4、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5、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6号)第四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裁决;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裁决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对企业提出的名称争议处理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2、审理责任: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裁决、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3、裁决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名称争议裁决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9 行政裁决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8年发布)第六条 1、受理责任:对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计量纠纷仲裁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2、审理责任: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并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3、裁决责任:审核仲裁检定结果,并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4、执行责任:仲裁生效后,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的,给予行政处分。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2、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的,给予行政处分。3、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