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行政检查(共228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非税收入政策落实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8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年度稽查,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检查 | 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检查 |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检查 | 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二)办理备案情况;(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一)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二)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三)检查会员执业质量情况;(四)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五)机构会员年度信息管理情况。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六条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检查 | 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检查 |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监管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检查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检查 |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使用的检查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8 | 行政检查 | 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成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9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沙石料堆场监督检查 | 成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践监督管理;第三章第四十条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第四章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下列应急响应措施:第一款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第七章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二款: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下列应急响应措施:第一款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款(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20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指导 | 成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文件冀安委【2013】11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第三章第七条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5.《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同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21 | 行政检查 | 殡葬设施检查 | 成安县民政局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行政检查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成安县民政局 |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行政检查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成安县民政局 |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1.受理责任:受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检查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检查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实施,2019年修订)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二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培训机构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没有责令停办的;2、发现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没有责令改正的;3、发现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没有责令改正的;4、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办法规定没有责令限期整改的。5、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 |
26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或合作社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下级指导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行政检查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第35号主席令,2015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1、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作物种类和企业名单严守秘密。2、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种子样品的委托检验。3、承检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承检机构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 | 1、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2、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9 | 行政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2.【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2.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组织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3.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违法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举报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不对本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行政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2.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组织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3.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违法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举报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31 | 行政检查 | 对兽药监督检查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66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抽查抽查任务来源,检测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检测结果应依法告知当事人。2.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3.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4.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违法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2 | 行政检查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立的行政检查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八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其畜禽产品只能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申请的受理等具体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是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点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行政检查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督导调研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检查 |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种子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破坏种质资源、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指导服务。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严重违法线索告知当地种子执法机构。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 1.不对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指导服务。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指导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严重违法线索不告知当地种子执法机构。3.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 |
35 | 行政检查 | 对肥料安全监督抽查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及市场流通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3、移送责任:及时向受检单位寄送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进行年度监督抽查;2.对监督抽查结果不向社会公布;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向具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行政检查 |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行政检查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1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2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行政检查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关于社会保险规定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关于社会保险规定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行政检查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检查 |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检查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2015.8.1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