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其他(共134项)

    行政主体: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 对行政复议(粮食)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粮食行政复方办法》(国粮通{2005}1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 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民办学校学费备案、民办停车服务收费备案等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6号)(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完善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将预(销)售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价格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价格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 对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集中供热价格、城市交通价格、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政府投资的农贸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的制定;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制定。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8]42号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 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变更登记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经登记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5 其他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推选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五条
    6 其他 权限内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向原审、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7 其他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核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8 其他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初审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上报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9 其他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 城市养犬审批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条款号:第二十九条;条款内容: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 临时身份证办理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78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2 其他 娱乐场所备案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3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开业、分立、合并或者解散 成安县民政局 【规章】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9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2.《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冀民[2001]67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受理福利机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福利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社会团体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 社会团体年检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决定责任:校验合格的,做出年审合格决定。 校验不合格,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民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 4.送达责任:将加盖公章年检合格证书发放至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校验后对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社会团体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决定责任:校验合格的,做出年审合格决定。 校验不合格,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民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 4.送达责任:将加盖公章年检合格证书发放至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校验后对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 养老机构备案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24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修改,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条款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做好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 行政复议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 1.受理责任:申请人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行政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或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的,不得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 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暂扣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吊销或批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证件被暂扣3次以上的予以吊销。 1.检查责任:依据上级文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2.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3.处置责任: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程序对证件进行暂扣,并进行公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0 其他 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七条 执法机关办理罚没许可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罚没许可证。 罚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科学制定核发、年检方案;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由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年检责任:每年对已核发的罚没许可证进行年检,并将结果向上级有关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法机关未按规定办理罚没许可证或者进行年度检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上级执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21 其他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1、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2、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2、未按照规定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的; 3、未按照规定对违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 对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备案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实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科学制定备案方案;2.执行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对象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 (四)拒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的。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被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
    23 其他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成安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1、受理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原则采取书面审查,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3、决定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维持、撤销等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
    24 其他 行政执法权限、管辖权争议的协调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协调方案。2.具体实施责任:对收到行政执法协调申请的和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向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协调通知,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可召开有相关机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议。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关。 经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交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5 其他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法律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制定制度责任: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建立法律培训制度2.具体实施责任: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做好后期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6 其他 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成安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1.受委托调查责任: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对调查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对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允许依法陈述。 2.接收责任: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3.监管责任: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4.教育帮扶责任: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27 其他 负责和指导全县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成安县司法局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选任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选任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选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8]23号)第五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学时认定情况进行抽查审验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社规[2018]23号第五章,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平台进行
    29 其他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程序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冀人发[2010]57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聘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的,责令其补签合同; (二)不按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聘用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三)不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而办理岗位聘用的,宣布其聘用无效; (四)其它违反国家和省关于岗位聘用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实施依据已更新
    30 其他 企业职工工伤申报初审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 1、受理责任: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后,按时上报市局。 4、送达责任:市局认定后,通知单位领取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报工伤材料齐全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时上报市局。 2、待市局认定工伤结果后,及时送达工伤认定书给企业或个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受理责任:企业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申报退休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按照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3、送达责任: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档案及相关材料移交社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职工,按时完成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退职初审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邯郸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退职有关规定的通知》 1、受理责任:企业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及市局要求对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市局。 3、送达责任:市局审批通过后,档案移交区社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按时上报市局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及相关材料。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52号) 1、受理责任: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及市局要求对申报工人考核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市局。 3、送达责任:市局审批通过后,相关材料通知单位一并领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通过工人考核的人员材料及时告知单位领取并通知个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人社[2009]79号)暂行规定》邯郸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邯人[2007]111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审批遗嘱生活困难补助。 3、送达责任:审批完告知单位领取相关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 为各类人才办理流动审批手续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1]4号)、邯政办[2003]2号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流动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审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流动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其他 负责组织各类人才交流洽谈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人才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无,督促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对人才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的,责令改正,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有关单位或者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7 其他 流动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管理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人社厅发〔2016〕7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审验。 存在推诿拒收、无故清理档案、违反档案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问责,督促整改。
    38 其他 人事关系(档案)代理服务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1997]15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人事代理工作进行检查审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其他 人员调配审批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4〕40号),《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关于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调发〔1992〕17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五条,《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六条 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其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1、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综合管理本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负责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处理工作,承担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 2.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 县本级工伤保险金支付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 县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基本养老金支付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其他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 县本级参加养老保险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缴费申报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 县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 县本级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移交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其他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其他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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